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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性保障

发布时间:2021-12-14 12:38    浏览:

殡葬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性保障
1.殡葬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墓地服务为例,长期以来,经营性墓地设施基地穴位”使用权的转移是通过租赁关系确立的。墓地经营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内,将建造成形的墓地穴位以租赁经营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后,将渐者遗体骨)葬于的墓位”墓地穴位按租用限的长短时间,由承租人向墓地穴位经营者缴纳相关费用,并履行约定程序或者签订合同文本;规定租赁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各自应该担负的责任。这种以协议形式或者合同文本形式,规范墓地穴位经营者与使用者权利和义务的做法形成制度,为维护墓地租赁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了题度性保障。
2.服务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格式合同是指经营者为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而单方事先拟定的合同备款。这种条款不论其独立于合同之外,还是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也不论其范围或合同的形式如何,均属合同的范畴。格式合同具有广泛性、持久性、重复性、单方事先决定性和不变性等特征。格式合同可以弥补消费者缔约能力的不足,有利于事先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风险分担、预估服务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增进交易安全,避免讼争,以利稳定;有利于国家进行政策调控。格式合同的纠纷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格式合同在我国的殡葬业中的应用还不普遍,一些地方在公墓服务中推行了格式合同并取得明显的效果。格式合同对于殡葬服务机构和消费者都是有利的,是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的有力措施。多年来困扰殡葬服务机构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频、合约责任不清等问题,可以在格式合同中解决。格式合同是在管理部门的监控下实施的,由于格式合同由合同的一方(多由殡葬服务机构一方)预先拟定,往往会因为殡葬服务机构的垄断经营和对殡葬行业格式合同条款制订的垄断性权力,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构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使得形式上的缔约地位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格式合同需要由殡葬服务机构以外的组织进行规制。立法规制、司法审查、行业协会自律、消费者协会通过等都是格式合同的规制方式。
3.定殡葬服务合同文本的要求
编制文本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符合殡葬管理的方针、政策。在保障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体现殡葬改革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在编制文本的条款设计方面,要求体现以民为本、便民原则,具有较好的操作性。使用语言文字要规范,条款用语要使人易于理解,防止产生歧义。
例如,租赁使用墓地穴位(骨灰格位),均需要事前约定协议或者签订合同文本,其相关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墓地穴位(骨灰格位)的具体名称,墓地穴位(骨灰格位)具体方位坐标序号,墓地穴位(骨灰格位)具体数量及其质量要求,墓地穴位(骨灰格位)租赁使用期限,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墓地穴位(骨灰格位)租赁使用期间的维修、保护条款等。其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法权益的保护、租赁使用期间的违约责任、相关纠纷调解程序、约定文本解除事项等条款内容,须要按照国家现有法律法规之规定,尽量规制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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