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主体与形式
发布时间:2023-12-16 13:15 浏览:次
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作为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政府保障民众基本的殡葬权益的重要方式。在我国目前公益性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并存的前提下,基本殡葬服务是公益性服务,政府作为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主体,必须提供能够满足民众基本殡葬需求的各类设施及服务。而延伸(选择性)殡葬服务是非公益性的服务,其主体主要是政府管理和监督下的各类市场组织,对于由市场提供的各种选择性的殡葬设施及服务,政府必须加强管理和监督,形成一系列相关制度与规则,保障殡葬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满足民众多层次的殡葬需求。
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形式。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及其设施,如果采取统一的、程序化的方式,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遗体的运输、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从理论上看似可以由公共殡葬服务机构直接提供服务的环节,实际上难以做到制度化,这除了传统的殡葬习俗的影响外,主要是由于公共殡葬服务机构的服务覆盖面和服务能力还达不到公众的要求且还不完全符合公众的殡葬习惯;二是许多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滞后,资金短缺,尤其是县级公共殡葬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有限。因此,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可以采取三种主要方式:一是采取货币补助和直接提供服务的方式;二是公众自由选择公共殡葬服务;三是采取货币救助和直接提供服务方式,增强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方式多样化,不但符合目前公共殡葬服务机构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而且比较符合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
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形式。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及其设施,如果采取统一的、程序化的方式,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遗体的运输、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从理论上看似可以由公共殡葬服务机构直接提供服务的环节,实际上难以做到制度化,这除了传统的殡葬习俗的影响外,主要是由于公共殡葬服务机构的服务覆盖面和服务能力还达不到公众的要求且还不完全符合公众的殡葬习惯;二是许多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滞后,资金短缺,尤其是县级公共殡葬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有限。因此,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可以采取三种主要方式:一是采取货币补助和直接提供服务的方式;二是公众自由选择公共殡葬服务;三是采取货币救助和直接提供服务方式,增强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方式多样化,不但符合目前公共殡葬服务机构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而且比较符合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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