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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殡葬法规建设的展望

发布时间:2024-11-12 18:42    浏览:

1)加快殡葬法的出台
当前我国殡葬事业法治建设是滞后的,是不适应于殡葬事业当下和未来发展的。其原因在于尚未将殡葬法纳人立法程序。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也没有殡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违法处罚等相关规定,大量实体法中也没有殡葬许可的标准与条件、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内容,种种情况造成了现下殡葬执法无法可依。前文已述,我国目前执行的殡葬管理的法律文件是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主要条款仍是《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版),未进行大的调整,内容过于简单抽象,以上种种不足造成了(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在实行中难以有效实施。同时,由于各地殡葬管理执行的是当地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或规章等,导致各地在违规殡葬行为的查处上存在标准尺度不一、宽严力度有别、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引发了社会舆论的种种诟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亟须加强顶层设计,推进法治殡葬,尽快促进殡葬法的出台,完善殡葬业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殡葬行为和殡葬行业秩序,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殡葬管理机制,使得殡葬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2)厘清行政管理边界
早在2009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就规定了“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未来殡葬立法必须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边界,改革现有机制,推进殡葬事业单位的自我革命,解决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的问题,正确处理行政与事业,服务与经营关系,充分发挥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群众殡葬权益方面的行政主体地位。将公益的归公益,市场的归市场,使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能回归政府,把经营服务职能交给殡葬事业单位或企业。
(3)推进殡葬二次改革
第一次殡葬改革的标志是改变原有土葬习俗,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在火葬区推行遗体火化,倡导以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安置骨灰。在土葬改革区,推行遗体在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避免散埋乱葬。第二次殡葬改革的目标是从保留遗体(骨灰)到不保留遗体(骨灰),从注重实体祭扫转变为传承人生文化,弘扬人生价值,真正实现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一部良法,是能够将国家的意志转化为群众自发的行为准则,殡葬二次改革的实质在于真正实现土地的集约化使用,实现遗体(骨灰)不占地或者少占地。当前,我们正站在殡葬二次改革的历史交汇点上,应当通过殡葬立法,以法律法规的方式,规范和引导群众进行殡葬礼俗的改革,由单纯追求遗体处置(火化)向推行葬法与葬礼改革并重转变,由注重物质和厚葬的传统观念向注重精神和文化的现代传承转变,以文明理性的方式寄托哀思、弘扬孝道、传承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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