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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遗体及骨灰异地运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15 16:12    浏览:

1中国人在国外死亡,遗体及骨灰运回中国的规定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地或原籍或遗体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办理遗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遗体。
2外国人在中国死亡,遗体及骨灰运出境的规定1995年6月20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作为附件同时发布。文件规定在中国死亡的外国人遗体可在当地火化,亦可运回其国内。处理时,应尊重逝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意愿。遗体运输可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办理,也可由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指定的殡葬服务机构办理。遗体运输的包装要求:首先应做防腐处理,然后将遗体装入厚塑料袋中密封,放入金属箱内。箱内应放木屑或碎木炭等吸湿物,连接处用锌焊牢,以防气味或液体外溢。金属箱应套装在木棺两侧,应装有便于搬运的把手。遗体、棺柩出境须准备以下证明。
(1)由医院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死亡鉴定书”,亦可由有关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死亡公证书”代替上述证明书。
(2)由殡仪部门出具的“防腐证明书”。
(3)由防疫部门出具的“遗体检疫证明书”。
(4)海关凭检疫机关出具的“遗体、棺柩出境许可证书”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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