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殡葬事业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层次
发布时间:2024-11-16 11:12 浏览:次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遗体火化、接运、保管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由政府定价,且价格较低。
二是全国大部分地区实现了对城乡困难群体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全国率先在省级范围内建立殡葬救助制度,目前已拓展到辽宁、江西、云南、吉林、江苏等多个省份,实现了针对城乡困难群体的殡葬救助全覆盖。
三是部分地区对辖区内农村居民免除或补贴了基本殡葬费用,如湖南省长沙市、四川省眉山市等。
四是部分地区对辖区内所有居民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2007年,河北省迁安市、河南省栾川县等地在全国率先实施免除全部户籍人口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费用,并赠送骨灰盒。
五是对公益生态节地葬法实行补贴。如北京市在对具有北京市户籍、且未享受本市其他丧葬补费待遇的居民提供50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实现丧葬补助待遇城乡同标准、全覆盖的基础上,对采取海葬方式处理骨灰的补贴2000元,对采取立体骨灰安葬方式(骨灰墙)的补贴1000元。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发[2012]17号)要求,民政部2012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明确了主要目标: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鼓励群众主动参与殡葬改革,有效提高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葬水平,力争到“十二五”末,在全国火葬区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基本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别是提出了统筹推进的具体要求:各地要遵循先易后难、先起步再提标的方法,有重点、有步骤、分层次地推动本地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逐步从重点救助对象扩大到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从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延展到奖补生态安葬方式。未出台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要争取于2012年年底之前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纳入保障范围,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已经出台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要逐步扩大惠民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提高保障标准。要坚持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置并重,积极推动将树葬、深埋、海撒等节地生态的骨灰安葬方式和土葬改革区群众自愿火化行为纳入惠民政策覆盖范围,给予奖励或补贴。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研究制定农村居民、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惠民殡葬政策,努力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是全国大部分地区实现了对城乡困难群体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全国率先在省级范围内建立殡葬救助制度,目前已拓展到辽宁、江西、云南、吉林、江苏等多个省份,实现了针对城乡困难群体的殡葬救助全覆盖。
三是部分地区对辖区内农村居民免除或补贴了基本殡葬费用,如湖南省长沙市、四川省眉山市等。
四是部分地区对辖区内所有居民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2007年,河北省迁安市、河南省栾川县等地在全国率先实施免除全部户籍人口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费用,并赠送骨灰盒。
五是对公益生态节地葬法实行补贴。如北京市在对具有北京市户籍、且未享受本市其他丧葬补费待遇的居民提供50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实现丧葬补助待遇城乡同标准、全覆盖的基础上,对采取海葬方式处理骨灰的补贴2000元,对采取立体骨灰安葬方式(骨灰墙)的补贴1000元。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发[2012]17号)要求,民政部2012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明确了主要目标: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鼓励群众主动参与殡葬改革,有效提高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葬水平,力争到“十二五”末,在全国火葬区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基本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别是提出了统筹推进的具体要求:各地要遵循先易后难、先起步再提标的方法,有重点、有步骤、分层次地推动本地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逐步从重点救助对象扩大到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从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延展到奖补生态安葬方式。未出台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要争取于2012年年底之前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纳入保障范围,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已经出台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要逐步扩大惠民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提高保障标准。要坚持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置并重,积极推动将树葬、深埋、海撒等节地生态的骨灰安葬方式和土葬改革区群众自愿火化行为纳入惠民政策覆盖范围,给予奖励或补贴。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研究制定农村居民、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惠民殡葬政策,努力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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